关于《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2020-01-19 09:12:19 来源: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对外援助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推动援外工作统一管理,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正式组建。根据国际发展合作署“三定”规定,援外项目立项阶段相关企业的资格认定由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为规范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起草了《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思路

  起草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原则和思路: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援外项目立项前期工作实际,明确资格认定单位类别,规范资格认定申请和审查程序,细化资格管理要求,确保资格认定有规可循。二是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强化对援外队伍的政治性和专业性要求,进一步提高援外企业准入门槛,整合和培育专业化骨干队伍,提升立项前期工作水平和质量。三是落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并明确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有效期等,细化审批标准、办理程序和时限,完善和优化工作流程。

  三、框架体例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2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规定《办法》立法宗旨、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类别和具体任务、国际发展合作署和省级援外主管部门承担的资格认定和资格管理职责。

  第二章 资格条件:规定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的资格条件,包括各类咨询服务单位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工程类、综合类咨询服务单位的特殊资格条件。

  第三章 资格审查:规定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的资格审查程序,明确申请文件、申请方式、审核时限、名单公布、资格延续、审核决定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 资格管理:规定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的资格管理要求,具体包括咨询服务信息变更备案,单位改制、分立或合并,诚信评价体系,资格撤销和资格丧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规定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规定《办法》的执行日期以及与《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2015年第1号令)的衔接。

[责任编辑: 谢艳 张若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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