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发展资金库准则(试行)

2023-12-12 19:21:32 来源: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第一条 为充分汇集国际发展合作各参与主体发展合作资金,促进多方合作,形成规模化效应,让国际发展资源更好匹配发展中国家实际发展需求,通过全球发展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项目加快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助力推进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将积极推动全球发展资金库(以下简称“资金库”)筹资。为规范资金库筹资,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金库筹资旨在为项目库中的孵化库项目提供所需资金支持,推动孵化库项目落地见效。

  第三条 资金库筹资遵循“自愿参与、多方共建、方式创新、开放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资金库筹资相关工作由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管理。

  第五条 有意愿、有能力出资支持项目库项目的以下主体均可参与资金库筹资:

  (一)中国相关主体;

  (二)联合国机构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或中方认可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等;

  (三)各国政府、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或中方认可的非政府组织、其他中方认可的相关主体等。

  第六条 资金库筹资的使用方向为全球发展倡议八大重点领域国际发展合作项目。

  第七条 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推动协调中方相关发展资源向支持项目库倾斜。各方参与资金库筹资的主要方式为:

  (一)出资方与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规模、使用方向等,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向其推介符合要求的孵化库项目。出资方同意支持项目后,由申报方与出资方直接对接。完成与出资方对接后,申报方应积极推动项目完成立项前期准备工作,定期向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二)出资方与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签订指定用途和项目的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款项金额和使用方向,并将资金汇入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指定账户,用于双方商定支持的孵化库具体项目;

  (三)受益方配资。

  第八条 资金库筹得资金原则上依照出资方既有法规制度使用管理。

  同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签订捐赠协议的资金,由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按捐赠协议有关要求使用管理。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建立健全此类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符合捐赠方意愿。

  第九条 各出资方用于支持项目的资金,应为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

  第十条 与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签署合作协议及捐赠协议的主体须严格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如因相关主体原因,未能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5年内不得申报项目库项目。如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Guidelines on Global Development Capital Pool (Provisional)

[责任编辑: 何媛 侯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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