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发展项目库准则(试行)

2023-12-12 19:21:22 来源: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搭建国际发展务实合作平台,充分汇集国际发展合作资源,更好匹配发展中国家实际发展需求,推动加快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将在全球发展倡议框架下积极推动全球发展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设。为便利各方参与项目库建设,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全球发展项目是指在全球发展倡议框架下开展的减贫、粮食安全、抗疫和疫苗、发展筹资、气候变化和绿色发展、工业化、数字经济、数字时代互联互通等重点领域国际发展合作项目。

  第三条 项目库建设遵循“自愿参与、多方共建、方式创新、开放透明”原则。

  第四条 项目库内设孵化库和成果库:

  (一)孵化库为资源配置平台,主要汇集处于立项前期准备阶段,经济、环境、技术可行性尚待论证或资金来源尚未明确的项目。

  (二)成果库为执行信息和成效展示平台,主要汇集具备经济、环境、技术可行性及资金保障,并已完成立项的项目。

  第五条 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定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全球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归口接收项目申报材料,为项目库建设提供支持服务。

  第六条 以下主体可参与项目库建设:

  (一)中国相关主体;

  (二)联合国机构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或中方认可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等;

  (三)各国政府、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或中方认可的该国非政府组织、其他中方认可的相关主体等。

  第七条 参与项目库建设的方式主要为:

  (一)在全球发展倡议重点合作领域,同本准则第六条所述主体积极开展发展项目合作。通过本准则列明的渠道和程序,将符合本准则第二条情形的项目申请纳入项目库(孵化库或成果库);

  (二)为孵化库项目提供支持,包括项目立项前期论证及项目实施所需政策、资金、物资、技术等资源。

  (三)为成果库项目提供采购、信息、技术、宣传等服务。

  第八条 项目具体执行及监督评估按申报、立项和管理单位既有管理渠道、法规制度和相关要求执行。国内外相关申报、立项和管理单位及时将项目进展及监督评估成果文件提交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入库审核

  第九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情形的项目,相关方可按以下渠道申报入库,并明确申报库别:

  (一)申请使用中国政府资源支持的项目,申报方按既有申请渠道、管理制度和要求提交申请。申报方提交申请即视同同意中方可将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二)其余项目申报渠道:

  1.中国相关主体通过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指定渠道申报;

  2.本准则第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相关主体,通过中国驻外外交机构向促进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请入库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使用中国政府资源支持的项目,由拟申报支持的中方资金主管部门按表样要求向促进中心提交项目信息表。

  (二)其余项目按以下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1.申请纳入孵化库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申请表,包括申报方基本情况、项目所在国别、项目名称、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如有)、项目领域、项目概况、前期已完成工作情况、入库需求,以及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对于经济、环境、技术可行性尚未论证的项目,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可视情要求申报方提交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项目经济、环境、技术可行性初步评估意见。

  2.申请纳入成果库项目,需提交项目申报表,包含申报方基本情况、项目所在国别、项目名称、投资金额、资金来源、项目领域、项目概况、立项完成时间、项目开始时间、计划完成时间,并提交相应支持文件,包括项目立项文件以及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对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办理入库手续;对未通过评审的项目,予以反馈。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孵化库建设管理:

  (一)纳入孵化库项目,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将根据申报方意愿,通过网站等渠道对项目信息、进展情况等进行公开,向出资方等有关方进行推介,促进项目相关方对接合作,推动孵化库项目获取所需资源。

  (二)孵化库项目完成与有关方对接后,项目申报方推动项目完成立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定期向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提交相关进展情况。

  (三)申报方、受益方和出资方均不具备项目立项前期准备工作管理能力的孵化库项目,促进中心可依相关方申请,受托代为组织立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向相关方提交成果文件。

  (四)孵化库项目完成立项后,申报方向促进中心提交申请纳入成果库所需材料,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依据本准则第十一条审核后,纳入成果库。

  第十三条 成果库建设管理:

  (一)纳入成果库项目,申报、立项和管理方定期向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提交后续项目进展情况。

  (二)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将通过网站等渠道对项目信息、进展情况等进行公开,展示项目成果。

  (三)纳入成果库的项目,相关方如不具备项目组织实施能力,促进中心可依申请,受托代为组织相关工作。

 

第四章 项目支持

  第十四条 纳入项目库项目,冠以“全球发展项目库项目”名称,作为全球发展倡议下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重点支持项目,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将积极协调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对于实施成效显著的项目,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积极予以宣介,助力项目获取更多发展资源。

  第十六条 纳入孵化库项目,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将积极协调各方资金予以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中方发展合作资源;

  (二)各国政府、国际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非政府组织等资金;

  (三)受益方配资。

  第十七条 除直接出资外,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将积极协调各参与主体发挥自身优势,为项目提供所需物资或技术等服务,支持项目推进。

  第十八条 各参与主体用于支持项目的资金、物资和技术,应为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物资和技术。

 

第五章 项目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主动退出。

  第二十条 经论证,确不具备立项条件或入库3年以上未转入成果库的孵化库项目,经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组织判定后,将被移出项目库。项目库项目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被强制移除。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将通过相关渠道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书面同意,自行宣布退出或被强制移除的项目,其申报方5年内不得再申报项目库项目,如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通过相关渠道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退出项目库后,不得再以“全球发展项目库项目”对外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孵化库项目申请表(格式)

  2.成果库项目申报表(格式)

  Guidelines on Global Development Project Pool (Provisional)

[责任编辑: 何媛 侯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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