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政策和规划司负责人就《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20-01-06 16:22:04 来源: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修订《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2020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国际发展合作署政策和规划司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组建后,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后的的部门职责分工对《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6年第1号令)进行了修订。修订工作紧密围绕贯彻落实援外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立足于改革后国际发展合作署与援外执行部门的职能调整,结合当前工作需要新增补充相关内容,明确和细化有关具体事项,进一步加强援外标识管理,规范援外标识使用。

  国际发展合作署此前发布的《关于启用新版中国政府对外援助标识的公告》,已公布了新版的对外援助标识图案,新版的对外援助标识也是于2020年1月1日启用。今后,国际发展合作署将按照《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援外标识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办法》修订主要涉及哪些主要内容?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两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国际发展合作署在援外标识使用管理中的具体职责;二是新增了关于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援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项目、援外优惠贷款项目使用援外标识的具体要求。

  三、援外标识使用人在哪些情形下应当使用援外标识?特殊情形下无法使用援外标识怎么办?

  根据《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援外标识使用人应当使用援外标识:援外成套项目的主体建筑、大型机械设备、开竣工仪式、项目组驻地和项目工地;援外物资项目提供的物资及其包装;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组驻地;援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志愿者服务等项目的有关活动;援外医疗队医疗设备和医疗活动;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使用的情形;援外优惠贷款项目贷款协议规定使用的情形;援外项目相关文件和资料,援外人员的工作服装、佩饰和交通工具;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举办的援外活动;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印制或出版的援外刊物或其他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国际发展合作署认为应当使用援外标识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形下无法按照上述规定使用援外标识的,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可以不使用援外标识。

  四、援外执行部门在援外标识使用中承担什么职责?

  援外执行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和《办法》规定负责组织援外标识使用。对于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项目,援外执行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制作和安装费用纳入项目总报价。援外执行部门应当在与援外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合同(协议)中明确援外标识使用的具体事宜和权利义务。

  五、按照《办法》援外标识使用人享有哪些权利,并承担哪些义务?

  援外标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提供援助的标志,援外标识使用是非常严肃的事。援外标识使用人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根据《办法》享有在援外项目及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但同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使用援外标识的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和使用标识,维护良好的国家形象和公益形象。

  (二)援外标识不得用于与对外援助无关的用途,援外标识使用人只能在承担的援外项目或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援外项目对外移交或援外活动结束后,援外标识使用人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自然终止。

  (三)未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援外标识使用人不得将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

  (四)根据需要援外标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一同使用的,国旗图案的印制和使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O二O年第1号

[责任编辑: 余申芳 ]
030020030100000000000000011199431210427284